闽粮函〔 2020 〕 89号
寿宁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要求批准寿宁县部分乡镇粮库的请示》(寿政综〔 2020〕9号)收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98〕13号)中“现有粮油流通设施产权属国有粮食部门,因公路、旧城改造、城镇建设确需拆迁的,应本着先建后拆,拆一建一,谁拆迁谁赔偿的原则处理”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12号)中“严格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确需拆迁的,必须经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先补建后拆迁”的规定,鉴于你县已于2017年建成现代化仓容10000吨并投入使用,经研究,同意你县拆迁寿宁县南阳粮站等5个库点的13座仓房,仓容共计7250吨,建筑面积3871.5 m2(详见附件)。拆迁盘活资产所得资金应继续用于你县粮食仓储设施维修改造、功能提升和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
特此函复。
附件:寿宁县拟拆迁粮库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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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9 日
附件
寿宁县拟拆迁粮库情况表
序号
库点名称
仓房数量(座)
建筑面积
(㎡)
仓容量
(吨)
1
寿宁县南阳粮站
1
285.42
250
2
寿宁县犀溪粮站
2
478.19
1000
3
寿宁县武曲粮站
4
1224.68
2000
4
寿宁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斜滩分公司
4
1250.88
3000
5
寿宁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托溪分公司
2
632.33
1000
合计
13
3871.5
7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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