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粮函〔 2019 〕 130 号
东山县 人民政府:
你 县 《关于 申请下湖粮库报废 的函》( 东 政函〔 2019〕18 号)收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 1998〕13号)中“现有粮油流通设施产权属国有粮食部门,因公路、旧城改造、城镇建设确需拆迁的,应本着先建后拆,拆一建一,谁拆迁谁赔偿的原则处理”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12号)中“严格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确需拆迁的,必须经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先补建后拆迁”的规定,鉴于你 县新建的 3.2万吨 中心粮库 已经正式投入使用 ,可以满足 县级 储备粮存储 需 要,经研究 , 同意你 县下湖粮库 (占地面积 15083 平方米, 仓库 13座,建筑面积6870平方粮) 报废。其资产由你县 盘活 利用或拆迁处置, 所得 资金 应 继续 用于 你县粮食仓储设施维修改造、功能提升和解决粮食企业历史遗留问题 。
特此函复。
福建省粮食 和物资储备 局
2019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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