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粮函〔 2019 〕 96号
新罗区 人民政府:
你 区 《关于 报 请拆迁龙门粮站等部分库点的函》(龙 新 政函〔 2019 〕 23 号)收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 1998〕13号)中“现有粮油流通设施产权属国有粮食部门,因公路、旧城改造、城镇建设确需拆迁的,应本着先建后拆,拆一建一,谁拆迁谁赔偿的原则处理”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12号)中“严格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确需拆迁的,必须经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先补建后拆迁”的规定,鉴于你区 已投建中心粮库,可以满足 区级 储备粮存储 需 要,经研究 , 同意你 区拆迁龙门粮站 4 座圆粮仓 (占地面积 1505 平方米, 仓库4座,仓容1000 吨)、 曹溪粮站 2、4号仓 (占地面积 2376 平方米, 仓库2座,仓容1000 吨)、 凤凰隔 粮库(占地面积 13320 平方米, 仓库3座,仓容12000吨) 等部分库点。 搬迁盘活资产所得 资金, 应全额用于新 中心 粮库建设。
特此函复。
福建省粮食 和物资储备 局
2019 年 5 月 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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