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粮函〔 2019 〕 59号
龙文区 人民政府:
你 区 《 关于申请报废龙文区地方粮食储备库蓝田开发区和郭坑库点的函 》( 漳龙政 〔 2019 〕 函 8 号)收悉 。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 1998〕13号)中“现有粮油流通设施产权属国 有粮食部门,因公路、旧城改造、城镇建设确需拆迁的,应本着先建后拆,拆一建一,谁拆迁谁赔偿的原则处理 ”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12号)中“严格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确需拆迁的,必须经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先补建后拆迁”的规定, 鉴于你区 新建的 2万吨现代化粮食储备库已投入使用 ,经研究 同意 你区将蓝田开发区库点(占地面积 5907平方米,仓容7000吨 )和郭坑库点(占地面积 2446.67平方米,仓容2000吨 )报废,其资产由你区盘活利用或拆迁处置,所得资金应继续用于你区粮食仓储设施维修改造和功能提升。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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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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