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粮函〔 2019 〕 29号
古田县 人民政府:
你 县 《 关于请求批准整体拆迁福建古田国家粮食储备库莲桥粮库的函 》( 古政函 〔 2019 〕 3 号)收悉 。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 1998〕13号)中“现有粮油流通设施产权属国 有粮食部门,因公路、旧城改造、城镇建设确需拆迁的,应本着先建后拆,拆一建一,谁拆迁谁赔偿的原则处理 ”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12号)中“严格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确需拆迁的,必须经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先补建后拆迁”的规定, 鉴于你县 中心粮库 4万吨仓容 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经研究 同意 你县整体拆迁福建古田国家粮食储备库莲桥粮库(占地面积 14506平方米,仓容11000吨 ) ,拆迁盘活资产所得应全部用于你县粮食仓储设施维修改造和功能提升。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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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2 月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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