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 人民政府:
你 市 《 关于 征迁南平市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东坑粮库 的函 》( 南 政 函 〔 2018 〕 62 号)收悉 。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 1998〕13号)中“现有粮油流通设施产权属国 有粮食部门,因公路、旧城改造、城镇建设确需拆迁的,应本着先建后拆,拆一建一,谁拆迁谁赔偿的原则处理 ”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12号)中“严格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确需拆迁的,必须经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先补建后拆迁”的规定, 经研究 同意你 市整体征收拆迁位于延平区水南街道东岭路 26号的 南平市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东坑粮库(占地面积 6033.59平方米,建筑面积3144.53平方米,仓容4000吨 )。你市应按照标准化仓容建设要求进行等面积异地安置重建缺口仓容。
特此函复。
福建省粮食局
2018年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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