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粮函〔 2018 〕 81号
石狮市 人民政府:
你 市 《 关于申请 征用市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直属粮库 仓储设施的函 》 ( 狮 政 函 〔 2018 〕 29 号)收悉 。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 1998〕13号)中“现有粮油流通设施产权属国有粮食部门,因公路、旧城改造、城镇建设确需拆迁的,应本着先建后拆,拆一建一,谁拆迁谁赔偿的原则处理”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12号)中“严格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确需拆迁的,必须经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先补建后拆迁”的规定, 鉴于你 市 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直属粮库 ( 位于石狮市南环路 1264号,占地面积14340平方米,粮食仓库2幢,仓容0.6136万吨)建于上世纪80年代,仓储设施老化, 已 不能满足现代化粮 食仓储条件要求, 以及 你 市已建成市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中心粮库并投入使用,基本满足储备仓储要求, 经研究 同意 你市征收该粮食仓储设施。
福建省粮食局
2018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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