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粮函〔 2018 〕 79 号
建宁 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 收储 建宁县伊家乡粮食仓库和黄埠乡粮食 1、2号仓库的函 》 ( 建 政 函 〔 2018 〕 9 号)收悉 。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 1998〕13号)中“现有粮油流通设施产权属国有粮食部门,因公路、旧城改造、城镇建设确需拆迁的,应本着先建后拆,拆一建一,谁拆迁谁赔偿的原则处理”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12号)中“严格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确需拆迁的,必须经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先补建后拆迁”的规定, 鉴于你县 伊家乡、黄埠乡有关粮食仓库 始建于上世纪 50至70年 , 已 不能满足现代化粮食仓储条件要求,以及你县 需要解决粮食仓储物流中心扩建项目资金缺口问题, 经研究 同意你县 收储 伊家乡粮食仓库(仓容 1250吨 )和黄埠乡粮食 1、2号仓库及保粮房(仓容550吨),收储出让金全部用于 你县 粮食仓储物流中心扩建项目建设 。
福建省粮食局
2018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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